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526号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3号T1办公楼35层3506室。
法定代表人:于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艳刚,男,1970年11月0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彭艳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