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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欧派卫厨具有限公司、潘贵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604民初13203号之三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欧派卫厨具有限公司、潘贵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欧派卫厨具有限公司,潘贵壬,佛山市顺德区俊德厨卫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俊德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3203号之三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欧派卫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伏龙路9号3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5。

法定代表人:熊雨雨。

被告:潘贵壬,男,汉族,1972年6月16日出生,住广西平南县,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俊德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扁滘居委会顺德高新区(容桂)新有东路16号首层之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8L。

法定代表人:熊清刚。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俊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扁滘居委会顺德高新区(容桂)新有东路16号首层之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5。

法定代表人:郑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志,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欧派卫厨具有限公司、潘贵壬、佛山市顺德区俊德厨卫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俊德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欧派卫厨具有限公司、潘贵壬、佛山市顺德区俊德厨卫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俊德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欧派卫厨具有限公司、潘贵壬、佛山市顺德区俊德厨卫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俊德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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