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1778号原告:哈尔滨市南岗区鸿鹏考研辅导学校,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西大直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赵波,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玲,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鸿鹏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4-6号。
经营者:王杰,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影,吉林中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哈尔滨鸿鹏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护军街40号二层207室。
法定代表人:赵英,董事长。
原告哈尔滨市南岗区鸿鹏考研辅导学校与被告长春市鸿鹏教育培训学校、第三人哈尔滨鸿鹏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市南岗区鸿鹏考研辅导学校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哈尔滨市南岗区鸿鹏考研辅导学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