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民辖终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江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杨浩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青松。
上诉人珠江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153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性质上属于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诉讼标额在500万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佛山市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系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且原、被告住所地均在佛山市内,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下,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