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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近湖盛盈家用电器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9民初234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近湖盛盈家用电器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建湖县近湖盛盈家用电器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 案 号 (2021)苏09民初234号 审判组织 徐春霞、陈杰、江勤 裁判结果 决定过程 合议庭一致意见 裁判方式 撤回起诉 裁判文书页数 2 印刷份数 8份 决定印刷份数人签名 ①拟稿人 ②核稿人 ③签发人 ④校对人 (1) (2) ⑤印刷人 ⑥装订人 ⑦监印人 备 注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234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宇,江苏弥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莹,江苏弥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湖县近湖盛盈家用电器批发部,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城汇文东路(建东路粮油食品商城底层由东向西第八间)。

经营者:刘立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湖县近湖盛盈家用电器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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