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203民初25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号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促进路乐哈哈便利店,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促进路。
经营者王某某。
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XX商行,经营场所大连市西岗区双兴综合批发市场。
经营者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促进路乐哈哈便利店、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XX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