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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古尚数码有限公司与欧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创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审知民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7民初2011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古尚数码有限公司与欧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创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审知民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古尚数码有限公司,欧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创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20116号原告:深圳市古尚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赵海森,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柯凌峰,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红,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海斌。

被告:广州创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何海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古尚数码有限公司诉被告欧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创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认为本案系确认之诉,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被告住所地原则,而涉案的两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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