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20116号原告:深圳市古尚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赵海森,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柯凌峰,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红,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海斌。
被告:广州创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何海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古尚数码有限公司诉被告欧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创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认为本案系确认之诉,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被告住所地原则,而涉案的两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