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860号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2016号合川大厦1楼B室、2楼HJ室、3楼BCDHM室。
法定代表人:SONHYODON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博娴,女,汉族,1987年2月2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博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期间,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请求将其诉讼请求四项“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第五项“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1.4万元”合并变更为“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为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