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18803号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7号1312房之三。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梦琳,女,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梦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
2018年2月5日,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