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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心刚与青岛铜匠世家铜门铜艺有限公司、王云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1565号
案件名称张心刚与青岛铜匠世家铜门铜艺有限公司、王云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心刚;青岛铜匠世家铜门铜艺有限公司;王云河;赵秀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565号 原告:张心刚,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灵敏,山东有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铜匠世家铜门铜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秀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河,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王云河,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赵秀颜,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张心刚与被告青岛铜匠世家铜门铜艺有限公司、王云河、赵秀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张心刚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心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计4700元,由原告张心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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