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20022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FREDERICBERWAERDE,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维安,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巨全五金厂,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尚仁新村**幢*单元。
经营者:郑慧君,女,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巨全五金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件受理后,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伯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