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21民初868号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凯,系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金香,系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星沙厚康百货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街道星城社区城东安置小区A22栋198号。
经营者李厚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星沙厚康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