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2681号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轻纺街1号。
法定代表人:戴塔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赟,北京市浩天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梅芳,女,199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梅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0元,共计535元,由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