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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夕奎与佛山市顺德区德可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2376号
案件名称张夕奎与佛山市顺德区德可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夕奎,佛山市顺德区德可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376号原告:张夕奎,男,汉族,1978年5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娘友,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曼,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德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杨彩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伯朋,佛山市中迪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原告张夕奎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德可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可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夕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娘友、张曼,被告德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伯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名称为“一种镀膜玻璃”,专利号为ZL201320593976.5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6的全部技术特征的产品;

立即销毁库存产品,并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包含维权的合理费用);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取得名称为“一种镀膜玻璃”,专利号为ZL201320593976.5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期是2013年9月23日。

该专利权目前尚在有效期,受法律保护。

原告生产的专利产品自面世以来深受消费者的青睐,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大量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原告的专利权产品,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原告拥有涉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已经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提起诉讼,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专利号为ZL201320593976.5、名称为“一种镀膜玻璃”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

该专利申请日是2013年09月23日,授权公告日是2014年04月02日。

2017年08月29日,被告德可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原告上述专利权无效。

2018年01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4754号审查决定,宣告原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由于原告主张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依法应视为自始不存在,故其主张被告侵犯其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缺乏权利基础。

因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夕奎的起诉。

原告张夕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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