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19961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焕华,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江红,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忘忧泉综合商店,经营场所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芦古庄村欣鑫路**号。
经营者:郭佳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权(郭佳丽之夫),男,1980年4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县不老屯镇古石峪村古石峪**号内*号。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忘忧泉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