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3民初474号原告:长沙天冰冷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经开区暮云大道。
法定代表人:邱德生,公司董事长。
被告:济宁久久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城兖兰东路(东关批发市场东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吴金才。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陈小莲食品店,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南二环二段442号南郊公园门口外边。
经营者陈小连。
原告长沙天冰冷饮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久久龙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陈小莲食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受理,被告济宁久久龙食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长沙市天心区既不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不是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查封扣押地,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按原告陈述,侵权行为实施人是被告济宁久久龙食品有限公司,侵权行为实施地是山东省嘉祥县,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也应是济宁久久龙食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
本案另一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陈小莲食品店所在地既不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不是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不能以其住所地确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有两个被告,两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长沙市天心区陈小莲食品店的住所地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济宁久久龙食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济宁久久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阳强强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杜 娟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亚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