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4民初4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1-1)。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连,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家庵区鑫茂日用品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舜耕西路江陈社区***号,注册号304403600286135。
经营者:牛大藏,女,1980年10月5日生,河南省夏邑县人,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家庵区鑫茂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田家庵区鑫茂日用品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田家庵区鑫茂日用品商行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田家庵区鑫茂日用品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计343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志珍审 判 员 姚多生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法官 助理 张钰媛书 记 员 马林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