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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丹阳焱鑫工业炉科技有限公司、周峰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2民初235号之一
案件名称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丹阳焱鑫工业炉科技有限公司、周峰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丹阳焱鑫工业炉科技有限公司;周峰;江苏恒力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初235号之一原告: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周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星星,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袁娟,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焱鑫工业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云阳街道城**法定代表人:周峰。

被告:周峰,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告:江苏恒力炉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导墅镇里庄开发区/div>法定代表人:祝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益云,江苏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江苏禅律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炎鑫公司)与被告丹阳焱鑫工业炉科技有限公司、周峰、江苏恒力炉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侵害网络域名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江苏炎鑫公司以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炎鑫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150元,由原告江苏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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