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青01民初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宁城西腾通食品商店,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世通国际小区******号。
经营者:王泽强,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世通国际小区******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宁城西腾通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3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212元退还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