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民终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友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
法定代表人:孙中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昕,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陆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家庄友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友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游戏天堂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友曼公司与游戏天堂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故友曼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友曼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家庄友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上诉人石家庄友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