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884号原告:王明海,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巧丽,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山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华新区观澜街道茜坑路237号得辉达工业园C栋2楼。
法定代表人:曹恬恬,该公司经理。
被告:蔪春东璧堂养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蔪春县蔪州镇东门街32号。
法定代表人:田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安美铂隆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高科广场1栋10503室。
法定代表人:冯卫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王明海诉被告辛集市山盈商贸有限公司、蕲春东壁堂养生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美铂隆科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王明海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