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2931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丹霞,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美宣佳便利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新围新村新华荣小区32栋102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Y。
经营者吴水森。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美宣佳便利店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美宣佳便利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