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初28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北辰区东盛针织服装厂,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力久工业园12号。
经营者:李英梅,女,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树,该厂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爽,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北辰区东盛针织服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