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1081民初1838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
系公司员工。
被告:查海兵,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查海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