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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沈阳新注目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103民初18390号
案件名称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沈阳新注目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沈阳新注目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8390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定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继伟,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新注目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一经街65号。

法定代表人:叶青,该单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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