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内04民初3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喇沁旗幸福快捷宾馆(曾用名:喀喇沁旗幸福如家快捷宾馆),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
经营者:倪静,女,1982年12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为(系经营者倪静的丈夫),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喀喇沁旗幸福快捷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因已与被告喀喇沁旗幸福快捷宾馆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中没有当事人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