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203民初83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牧童童鞋店,经营场所大连市。
经营者曹金凤,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牧童童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