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初29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号新东海商业中心**楼****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才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群集团淄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莲池超市。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北西五路**号。
法定代表人:孟海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炳峰,男,该单位职工。
被告:利群集团淄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商场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孟海卫,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宏,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利群集团淄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莲池超市、利群集团淄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