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202民初78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翠,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端州区国佳通讯器材店,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天宁北路63号“好世界购物中心”首层东00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5。
经营者:何雄威。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端州区国佳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