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280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安市仑苍鲍成毅水暖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水暖专业市场*期*幢*号。
经营者:鲍成毅。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仑苍鲍成毅水暖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已达成调解,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