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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林红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507民初256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林红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林红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507民初25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红丽,女,199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振勇,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应光,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红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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