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516号之一原告:李铭,男,汉族,1984年6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委托代理人:刘龙彦,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爱诗贝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梅林路*弄***室。
法定代表人:钟检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兵,杭州天正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号*号楼*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铭与被告衢州市爱诗贝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
2018年4月3日,原告李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铭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62.5元,由原告李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