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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铭与衢州市爱诗贝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民初516号之一
案件名称李铭与衢州市爱诗贝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铭,衢州市爱诗贝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516号之一原告:李铭,男,汉族,1984年6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委托代理人:刘龙彦,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爱诗贝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梅林路*弄***室。

法定代表人:钟检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兵,杭州天正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号*号楼*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铭与被告衢州市爱诗贝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

2018年4月3日,原告李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铭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62.5元,由原告李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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