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初52号之二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晋玲,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洋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安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中平,男,生于1967年4月5日,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市。
被告:石家庄爱心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杭艳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斌,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正宇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行唐县。
法定代表人:卢晓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成军,男,汉族,生于1958年2月16日。
被告:广安市前锋区国梅副食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经营者:卢国梅。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洋饮品有限公司、石家庄爱心饮品有限公司、石家庄正宇饮品有限公司、广安市前锋区国梅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50元,减半收取5925元,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