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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华洋饮品有限公司、石家庄爱心饮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16民初52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华洋饮品有限公司、石家庄爱心饮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华洋饮品有限公司,石家庄爱心饮品有限公司,石家庄正宇饮品有限公司,广安市前锋区国梅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初52号之二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晋玲,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洋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安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中平,男,生于1967年4月5日,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市。

被告:石家庄爱心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杭艳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斌,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正宇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行唐县。

法定代表人:卢晓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成军,男,汉族,生于1958年2月16日。

被告:广安市前锋区国梅副食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经营者:卢国梅。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洋饮品有限公司、石家庄爱心饮品有限公司、石家庄正宇饮品有限公司、广安市前锋区国梅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50元,减半收取5925元,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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