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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江苏天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射阳县城市管理局(射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2749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江苏天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射阳县城市管理局(射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射阳县城市管理局,江苏天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749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住江苏省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城市管理局(射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城人民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良生,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射阳县城市管理局、江苏天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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