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2民初2603号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1,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纬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A,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光华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范日兰。
被告:江苏超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9,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天目山街道淮海东路6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纬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超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