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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丰源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王明江、江苏江昕轮胎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民终1469号
案件名称武义丰源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王明江、江苏江昕轮胎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义丰源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明江,江苏江昕轮胎有限公司,锡山区慧珍电动车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1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义丰源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深塘工业区深泉路。

法定代表人:姚中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江,男,194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江昕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议堂镇江昕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江,该公司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江苏楼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苏豫,江苏楼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锡山区慧珍电动车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厚桥街道锡沪东路88号8区*栋*幢***室。

经营者:胡慧珍,女,198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上诉人武义丰源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明江、江苏江昕轮胎有限公司、锡山区慧珍电动车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查明:一审判决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第3468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免充气轮胎(1001)”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201430555338.4)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本案中,王明江、江苏江昕轮胎有限公司据以指控专利侵权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王明江、江苏江昕轮胎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王明江、江苏江昕轮胎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70元,由一审法院退还王明江、江苏江昕轮胎有限公司。

武义丰源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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