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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普兰店区锦龙亨达手机广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辽02民初254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普兰店区锦龙亨达手机广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普兰店区锦龙亨达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2民初25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兰店区锦龙亨达手机广场,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锦龙大厦。

经营者:郭秀菊。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普兰店区锦龙亨达手机广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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