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25民初7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星,系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远市盛鑫商行。
住所地:云南省开远市灵泉东路***号。
负责人:孙永军,开远市盛鑫商行经营者。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远市盛鑫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