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民终10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邬家禄,系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白城市洮北区洮河镇中心校。
法定代表人:于天昌,系校长。
上诉人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城市洮北区洮河镇中心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8民初54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上诉人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