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桂08民初9号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市南公路东涌段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2。
法定代表人:徐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成,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高升,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港市港北区正顺五金电器批发部,住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西苑工业园内益利食品厂内房屋,注册号:450802600476969。
经营者:覃钰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春柱,广西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港市港北区正顺五金电器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多交的11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