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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包中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11民初36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包中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包中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1民初3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区清河中街**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期**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奇,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文,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包中梅,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中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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