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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昆贝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黎帕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03民初8517号
案件名称杭州昆贝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黎帕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昆贝科技有限公司,洛黎帕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合同纠纷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8517号原告:杭州昆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颜三路116号361室。

法定代表人:李雨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平、杨健,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黎帕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凯旋路1671号五层南部501室。

法定代表人:JEAN-JACQUESRAILLARD,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涛,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昆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黎帕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杭州昆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昆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昆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杭州昆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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