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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县京东通讯器材销售中心、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民终222号
案件名称蒙阴县京东通讯器材销售中心、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蒙阴县京东通讯器材销售中心,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蒙阴县京东通讯器材销售中心。

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新城路***号。

经营者:王维成,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栋厂房*层**层**栋厂房***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蒙阴县京东通讯器材销售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蒙阴县京东通讯器材销售中心以已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蒙阴县京东通讯器材销售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蒙阴县京东通讯器材销售中心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蒙阴县京东通讯器材销售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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