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4337号原告:何小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张显显,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凯,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斯密达餐饮店,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文治街维佳佰港城购物广场负一层C01,经营者陈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小双,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宏发,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锋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斯密达餐饮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小锋以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斯密达餐饮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小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何小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