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5民初1908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71164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经济开发区卓阁宝食品商行,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199号1幢112室。
经营者:吴有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经济开发区卓阁宝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