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刑更2395号罪犯柯连枝,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34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连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缴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柯连枝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内获2次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柯连枝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柯连枝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柯连枝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