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13民初731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杨慧,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鑫来福百货便利店,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杜城村386号付3号。
经营者苏忠定,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鑫来福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后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