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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胜与山东格瑞水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833号
案件名称徐先胜与山东格瑞水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先胜,山东格瑞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833号原告:徐先胜,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凯,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倩,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格瑞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春。

原告徐先胜与被告山东格瑞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13××××.7、名称“餐具套件(钻石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

徐先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格瑞公司:1.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钻石款餐勺);

2.赔偿徐先胜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徐先胜是专利名称为“餐具套件(钻石款)”、专利号为ZL20133013××××.7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徐先胜发现格瑞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并通过在京东注册的店铺(挌瑞官方旗舰店)销售。

徐先胜通过律师见证保全了证据。

经比对,格瑞公司制造、销售的产品完全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格瑞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且至今仍在继续,没有终止,损害了徐先胜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格瑞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1.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都在山东省济宁市,故本案应由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但本案属外观设计侵权案件,不属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不适用上述第二十五条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款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第一审案件;

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专利第一审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根据徐先胜提交的初步证据,格瑞公司通过网络向全国各地不特定的买家销售被诉产品,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遍布全国范围,广东省涵盖在内;

广东省佛山市又是徐先胜通过网络购买被诉产品的收货地,故可认定广东省是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

综上,本案在本院专利第一审案件的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格瑞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东格瑞水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山东格瑞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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