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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观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03刑初513号
案件名称李观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观文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03刑初51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观文,男,199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东省吴川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凯,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8]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观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婉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观文及其辩护人邓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起,被告人李观文伙同吴某2(另案处理)在明知没有获得相关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在本市荔湾区荔湾区人民南路79号B002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GUCCI”、“MCM”、“LV”的皮具���并将部分涉案皮具存放于本市荔湾区中华大街7号地下仓库。

期间,被告人李观文受雇于同案人吴某2在上述档口负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货、送货及仓库的管理等工作。

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观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上述档口及仓库缴获假冒注册商标“GUCCI”、“MCM”、“LV”的皮具1851个(合计价值人民币220625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所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李观文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观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观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观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观文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

2、被告人犯罪未遂、初犯、自愿认罪、其家属愿意缴纳预罚金;

3、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4、被告人年纪较轻,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起,被告人李观文伙同吴某2(另案处理)在明知没有获得相关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在本市荔湾区荔湾区人民南路79号B002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GUCCI”、“MCM”、“LV”的皮具,并将部分涉案皮具存放于本市荔湾区中��大街7号地下仓库。

期间,被告人李观文受雇于同案人吴某2在上述档口负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货、送货及仓库的管理等工作。

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李观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上述档口及仓库缴获假冒注册商标“GUCCI”、“MCM”、“LV”的皮具1851个(合计价值22062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有:现场照片,缴获的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送货单(已拍照存档),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回执、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授权委托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商标注册证,多宝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吴某1、关某1的证言,证人蒋某1的证言,被告人李观文的供述及户籍资料,路易某马某(法国)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广州市鼎信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及价格参考、古某股份公司授权开云(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广州市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通知书、涉案物品标的明细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观文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观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李观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观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观文归案以后如实供述��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观文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从犯、犯罪未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观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依法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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