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民初4434号原告: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化学工业区临江大道化工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高元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也,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
原告: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化学工业区化工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马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也,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振海油漆经营部,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双凤大道679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韩全文,男,汉族,1957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双凤大道67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军,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振海油漆经营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继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彭露露、人民陪审员王汉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8年3月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宣判前,两原告于2018年5月17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两原告起诉时已预缴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负担。